[]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发[2005]20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2-21
实施时间: 2005-2-2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511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我省范围内的发、供电企业的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2%,。以上意见省局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省范围内的发电企业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计算增值税,并向发电企业所在地申报纳税。
  二、我省范围内的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实行在供电环节预征、由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统一结算的办法缴纳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2%。
  三、采用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供电企业,预征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将确认后的《电力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于收到当月逐级汇总传递给结算缴纳增值税的独立核算供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县级供电分公司 安徽省国家税务 2015/9/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其他 苏国税函[2007] 2007/1/30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销 赣国税函[2006] 2006/10/9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 2011/12/30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 浙国税发[2009] 2009/6/15
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4/7/1
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5/5/19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湖北省电力公司系统增值税征 鄂国税发[2006] 2006/1/1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函[2005] 2005/12/2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 晋国税流发[200 200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