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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家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0]152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21
实施时间: 2000-1-2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3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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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税务分局、各运输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和交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局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市从事国际海运业及其船舶代理业务的国际海运公司、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及其分公司、国际海运船舶代理公司需使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应到主管征收机关申请领购。纳税人领购发票时,除提交税务机关要求的有关资料外,还必须提交交通部的批准证书和市运输局出具的《国际海运企业批准通知单》。
  二、纳税人对专用发票的联次有其他要求的,可申请自印。申请自印的企业仍需提交交通部的批准证书和市运输局出具的《国际海运企业批准通知单》。
  三、按照国税发[2000]9号文规定,此两种发票必须使用电脑填开,手写无效。纳税人必须具备上述条件才能购领或申请自印发票,也必须按照我局印发的发票原样填开,否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专业票据启用的时间及其他规定严格按照国税发[2000]9号文件精神执行。
  五、各分局对上述两种发票的需用量,请在3月10日前上报市局征管处,以便安排印制。东鹏印刷厂在3月25日前必须完成印制任务。3月28日前各分局到市局征管处调拨,保证各企业在4月1日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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