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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资源申报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发[2002]456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7-2
实施时间: 2002-7-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采掘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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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随着我国对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资源业务的不断扩大,石油产销量日益增加,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交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14号)中第四项关于合作油(气)田的原油、天然气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实际税收征纳工作的需要。为了简化征管,提高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将合作油(气)田的原油、天然气增值税按次纳税改为按期纳税。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合作油(气)田的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由按次申报纳税改为按期申报纳税,纳税期限可以是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一个月。鉴于每月实际油价一般在次月10号左右才能确定,因此采用按期纳税的纳税人,应自确定的纳税期限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逾期未办理申报纳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按期纳税的具体期限,由各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分局根据实际情况,本着既方便申报纳税,有利于税收的征收管理,又要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的原则确定。
  三、自本通知实行之日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开始使用新的《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见附表),原国税发[1994]114号文中所附《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将同时停止使用。新申报表由各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分局按照样表格式印制。
  四、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自营油(气)田比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实行。
  附件:《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填表说明
  一、本申报表适用于中外合作开采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纳税人填报。
  二、申报人名称填写企业税务登记证上的名称。
  三、申报日期填写办理纳税申报的实际日期。
  四、申报人代码填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微机代码。
  五、申报表用中文填写。
  六、应税产品名称填写“原油”、“天然气”、“液化气”等。
  七、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
  八、企业未按规定期限报送本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本申报表为一式两联,第一联为申报联,由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申报;第二联为收执联,税务机关签章后纳税人收回作申报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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