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劳动就业 >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4]57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2-10
实施时间: 2004-2-10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565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再就业税收政策优惠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省局批复如下:
  关于在2002年9月30日之前已经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是否享受《关于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76号)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问题,根据劳动部等11单位《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0号)中关于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的认定和管理第(一)条第4点“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通知》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的规定,劳动保障部门补发上述人员再就业优惠证不符合《关于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76号)中有关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条件,应按《关于提高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97号)的规定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二月十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 京财税[2000]27 2000/2/22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 桂国税发[2003] 2003/7/4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少税收 黑国税发[2003] 2003/6/26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 京国税发[2003] 2003/4/25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上海绅纲机械厂等企业享受福利 沪税流[2001]10 2001/4/11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 闽经信函投资[2 2016/11/16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民 冀国税发[2004] 2004/5/14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 赣地税发[2006] 2006/4/5
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八期] 2020/3/17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宁政发[2015]58 2015/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