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修改和发票验旧供新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函[2003]201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5-30
实施时间: 2003-6-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438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为加强对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和发票开具情况之间联系的的监控和检查,通知如下:
  一、对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的第七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见本通知附件。自2003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纳税人统一使用上述修改后的新表进行纳税申报,其他要求仍按《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深国税发[2001]514号印发)执行。对于申报资料不全或未按规定填报的,一律不予接受申报。
  二、自2003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所有纳税人在办理发票的验旧供新业务,必须完整填报《验旧供新表》及其附表《普通发票开具使用明细表》(见附件);否则,一律不予供售发票。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豫国税函[2003] 2003/7/3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京国税发[2004] 2004/9/23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的通 深国税告[2005] 2005/10/1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赣国税发[2001] 2001/8/1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对申 桂国税发[2001] 2001/3/10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 桂国税发[2003] 2003/7/8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 渝国税发[2004] 2004/6/23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 沪国税货[2010] 2010/4/29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1999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粤国税函[2000] 2000/3/24
广东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税务师事务所代理增值税一 粤注税函[2003] 2003/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