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制剂[药]业务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
发文文号: 长所函[2002]21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2-9-27
实施时间: 2002-9-2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316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县(市)地税局、市直属各分局:
  近接榆树市地税局来函请示,对榆树市人民医院所属制剂室生产销售葡萄糖注射液的所得,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且,这种情况在其他医疗机构也普遍存在,经研究,并请示省局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及所属制剂(药)室,生产销售药剂、药品取得的所得,属于生产经营所得,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及所属制剂(药)室,生产销售药剂、药品。其用于本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部分,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销售给其他医疗机构和单位的部分,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请各分局认真执行,并将征收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市局。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收支 苏卫财[2000]60 2000/8/25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减免养老 桂财综[2014]62 2015/1/1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 津财综[2015]4号 2015/1/1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命名有关问题的函 闽工商函[2014] 2014/9/30
北京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卫生和 京医改办[2017] 2017/10/20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的通知 计价检[2002]26 2002/12/15
关于印发《支持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 国资发改革[202 2022/11/30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 赣财综[2014]11 2015/1/1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 卫规财发[2006] 2006/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