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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长春市兴达集团建筑工程处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长地税函[2002]12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2-7-15
实施时间: 2002-7-1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3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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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宽城分局:
  你局关于长春市兴达集团建筑工程处未按规定履行劳动用工审批手续,其发生的工资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收悉。市局研究后认为:长春市兴达集团的做法已违反了长春市劳动局、长春市地方税务局[1998]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应就其全部工资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负担能力,建议你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38号文件规定,就其全部经营收入,按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10—20%的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市局决定,将此函通报各分局,并要求各分局加强对乡镇企业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乡镇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工作。
  此复。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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