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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地税发[2009]97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5-11
实施时间: 2009-5-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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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企业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履行报备手续,其备案工作程序按《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方案》(闽地税发[2005]224号文件)第三(二)点的规定执行。为不影响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工作,企业报备时间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4个月。
  二OO九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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