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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江门市分行2003年度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5]246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6-6
实施时间: 2005-6-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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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销中国银行江门市分行隆丰饮料企业有限公司贷款呆账的请示》(江国税发[2004]73号)和《关于核销中国银行江门市分行隆丰饮料企业有限公司呆账贷款(美元部分)的请示》(江国税发[2004]74号)悉。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发[2005]11号)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银行江门分行在2003年度税前扣除隆丰饮料企业有限公司贷款的呆账损失人民币5,865,064.39元,美元6,850,030.91元。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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