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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5]217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5-23
实施时间: 2005-5-2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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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重组上市涉及的部分固定资产报废损失税前扣除的请示》(广东电信计财[2005]172号)收悉。考虑到你公司要求处理的资产是由于重组上市经评估后所产生的逾期固定资产报废损失,数额较大,且所属各单位报废的资产性质相同,统一由省公司集中报批可有效地减少审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的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股份制重组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3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发生的固定资产逾期报废损失266,034,703.68元,在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名单及数额详见附件)。
  为切实做好电信企业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工作,请附件所列名单的各电信企业,把此次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详细清单及数额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准予作税前扣除。
  此复。
  附件: 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2004年度固定资产报废损失明细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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