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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中国工商银行湛江市分行及所属支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5]220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5-23
实施时间: 2005-5-2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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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湛江市第一支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请示》(湛国税发〔2004〕229号)和《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湛江市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请示》(湛国税发〔2005〕49号)悉。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工商银行湛江市分行及所属支行在2004年度税前扣除呆账损失7笔,金额合计人民币110,588,989.00元,美元1,639,051.72元。(详见附表)。
  此复。
  附件:中国工商银行湛江市分行及所属支行2004年度呆账损失税前扣除明细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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