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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发[2002]304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0-16
实施时间: 2002-10-1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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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3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深圳市内我局管辖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如发生类似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情形,可按本文件的有关规定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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