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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办发[2002]135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2-24
实施时间: 2002-12-2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5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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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下发后,一些地方纷纷来电请示,要求明确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是否免收税务登记证件外框工本费。现就此问题明确如下:根据省局《关于加强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函[1999]280号)的规定,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包括税务登记证(含正本内芯、副本内芯、副本皮)15元和外框20元。因此,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税务部门在核发税务登记证件时应免收每套税务登记证工本费15元和外框20元。省局以前文件有与此文相抵触的,以此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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