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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东莞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5]188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5-16
实施时间: 2005-5-1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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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银行东莞分行2004年度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请示》(东国税发〔2005〕39号)悉。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银行东莞分行在2004年度税前扣除东莞天迪时装有限公司贷款的呆账损失9,686,678.67元。
  此复。
  附件:中国银行东莞分行2004年度呆帐损失税前扣除明细表
  附件:
  中国银行东莞分行2004年度呆帐损失税前扣除明细表
  单位:元
  银行名称 借 款 人 贷款本金 申请核销金额 备注
  中国银行东莞分行 东莞天迪时装有限公司 12520000.00 9686678.67 同意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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