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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5]142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4-18
实施时间: 2005-4-1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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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核销呆账贷款的请示》(江国税发[2005]41、42号)悉。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规定,经审核,同意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在2004年度税前扣除呆账损失2笔,金额合计63,998,300元(详见附表)。
  此复。
  附件: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2004年度呆账损失税前扣除明细表
  附件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2004年度呆账损失税前扣除明细表
  单位:元
  序号 贷款企业 呆账损失金额
  1 广东省江门市经济开发联合总公司 12,898,300.00
  2 新会市华兴物资供应公司 51,100,000.00
  合 计 63,998,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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