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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营业税扣缴义务人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浙地税函[2010]70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2-25
实施时间: 2010-2-25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5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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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营业税扣缴义务人政策问题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是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此规定未被废止,继续有效。
  特此批复。
  二Ο一Ο年二月二十五日
  抄送: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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