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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函[2002]104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5-9
实施时间: 2002-5-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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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1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设在深圳市的分支机构不属汇总纳税范围,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172号)有关规定在所在地税务机关按15%的税率依法缴税。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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