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国税发[2001]5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8
实施时间: 2001-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333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8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文件转发你们。请你们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内容、要求,保质保量地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工作,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要单独设立协查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协查工作。
  二、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协查程序、方法、内容、时限、审批权限及文书式样组织实施协查工作。
  三、协查案件价税合计1000万元以下的由县级国家税务局组织协查;价税合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组织协查。
  四、应认真细致地做好委托协查工作。对有疑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向受托方发送《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明确协查内容和要求。对已确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规定式样向受托方发送《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并寄送定性书面证明。
  五、应高度负责地做好受托协查工作。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逐项确认和查证,不得敷衍、推逶。对协查中提供虚假情况,泄露案情,或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主管领导的法律责任。
  六、对协查工作进行逐级监控,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回复率等指标逐级考核。
  省局每半年对全省的协查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各市、州级国税局每季度要对本地区的协查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并在每半年终了后15日内向省局稽查局报送《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情况统计表》。
  七、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 粤价[2009]173号 2009/7/1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 青国税发[2013] 2014/1/1
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6/7/28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 渝国税函[2004] 2003/8/1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 2018/5/1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人流传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 2014/9/24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管理若干问题的 云国税发[2002] 2002/6/19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 黑国税发[2003] 2003/6/1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 京国税[2000]96 2000/6/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山市3户防伪税控企业增值税专用发 粤国税函[2004] 200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