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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4]563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1-29
实施时间: 2004-11-29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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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应如何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请示》(佛国税发[2004]25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应先按照规定分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如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可在计算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后,再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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