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外运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2]102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2-10
实施时间: 2002-2-1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59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顺德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外运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851号)转发给你们,关于中国外运广东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省局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中国外运广东公司全资控股的14家成员企业(名单详见国税函[2001]651号附件),在2001年度由中国外运广东公司在广州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中国外运广东公司及其合并纳税的14家成员企业,按年度应纳所科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外运广东公司合并纳税的14家成员企业,在2001年度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超过比例部分,应按规定退库或在下一年度抵缴。
  四、中国外运广东公司所属的其他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他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外运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缴纳 皖国税函[2003] 2003/3/18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 黑国税函[2002] 2002/4/15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邦财产保险公司 浙国税所[2006] 2005/7/2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在安徽省所属 皖国税函[2004] 2004/12/27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股份有限 皖国税函[2004] 2004/2/4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兴业银行缴纳 浙国税所[2002] 2002/8/5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 渝国税函[2001] 2001/12/31
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2 2004/11/10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 浙国税所[2004] 2004/2/5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在安徽省所属 皖国税函[2004] 2004/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