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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发[2002]43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2-5
实施时间: 2002-2-5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3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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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局、分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
  一、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所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的开具时间为2002年1月1日以后的,其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二、纳税人应按13%扣除率计算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如果已按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其抵扣差额部分可在2、3月份申报中补充抵扣,但纳税人应同时在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中单独列示或载明。请一并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02月05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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