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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拆借同业逾期资金应收未收利息税务处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4]488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0-25
实施时间: 2004-10-2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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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关于申请将我行拆借广东融资中心逾期资金应收利息转入表外核算的请示》(信银穗字[2004]386号),要求将该行拆借广东融资中心已经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应收未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的,准予冲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960号)和《财政部关于案件诉讼费等财务问题的函》(财金函[2002]43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拆借广东融资中心已经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应收未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的,准予冲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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