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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国税所发[2001]135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8-27
实施时间: 2001-8-2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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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金融企业发生的坏账、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应纳税所得额,以及2000年12月31日以前的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应收未收利息的扣除,应按照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晋国税所发[1997]40号文件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后在税前扣除。
  二〇〇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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