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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自治区新华书店提取图书提成差价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藏国税函[2003]224号
发文部门: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1
实施时间: 2003-12-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西藏
阅读人次: 4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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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区直属征收局:
  为支持西藏图书发行业的发展,经研究,现对自治区新华书店提取的图书提成差价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对于自治区新华书店按照财政部规定标准提取的图书提成差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企业超过标准提取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整。提取图书提成差价后,企业发生的呆滞损失,应在已提提成差价中列支。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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