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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藏国税函[2003]181号
发文部门: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0-10
实施时间: 2003-10-1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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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84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具体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西藏移动通信公司为留住老客户,发展新用户,采用积分计划等营销方式,对消费额达到一定条件的用户,开展“客户倾情回报”活动。由于话费在每年年度终了结帐、对客户的实际回报额要待话费结清后才能确定等实际问题,致使该项活动持续至次年4月底结束。鉴于西藏移动通信公司话费核算的特殊性,允许该公司当年按照11月份的实际话费和12月份预计话费预提对客户的回报费用支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次年活动结束后,按照实际发生的回报费用支出予以调整。
  二、对于西藏移动通信公司2002年度开展的“客户倾情回报”活动,可比照此规定执行。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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