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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行政许可专用章式样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4]345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7-6
实施时间: 2004-7-6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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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中作出的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和颁发的证件,应当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为此,省局决定对行政许可文书和证件统一使用国税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许可印章的全称为具有行政许可权的国税机关单位名称加上行政许可专用章字样(见附件)。
  二、行政许可专用章的式样为圆形,文字为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宋体)。
  三、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分局的印章,由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分局自行申请刻制。
  附件:行政许可专用章印模(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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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财政部行政许可专用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办发[2004]77 2004/9/20
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通知 财办[2004]43号 2004/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