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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市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4]270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5-26
实施时间: 2004-5-2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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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市分行2003年度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请示》(佛国税发[2004]143号)悉。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市分行在2003年度税前扣除呆账损失4笔,金额合计78,124,608.00元(详见附表)。
  此复。
  附件: 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市分行2003年度呆账损失税前扣除明细表
  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市分行2003年度呆账损失税前扣除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
  序号 贷款企业 呆账损失金额
  1 高明物资总公司 27,493,000.00
  2 广东省二轻制冷机公司 31,500,000.00
  3 高明市百货公司 13,946,608.00
  4 高明市工业物资发展公司 5,185,000.00
  合计 78,124,6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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