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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保证金和抵押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发[2003]237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1-24
实施时间: 2003-11-2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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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保证金和抵押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价[2003]28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如下(涉及我省国税部门的只有保证金)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局要按照《通知》要求对本系统收取保证金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并将清理情况(包括收取单位、收取金额和清退情况、使用票据等)于2003年11月30日前报省局监察室。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对象和范围收取保证金。严厉禁止收取不符合规定的保证金,已收的要立即清退。
  三、各地对按规定收取的保证金要实行统一管理,并设专户存储。不得将保证金本金和利息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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