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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定《广东省出口退税质押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外[2001]83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1-7-16
实施时间: 2001-7-16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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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外经贸委(局)、省属资产经营公司及授权经营企业集团,省直及中央驻穗出口企业:
  根据《广东省出口退税质押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外[2001]77号)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况,经研究,现将该办法第三条规定修定如下:
  第三条修改为:“出口退税质押贷款贴息对象为在我省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经批准赋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各类国内出口企业(含承担我省出口任务的中央驻穗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以上请遵照执行。
  2001年7月16日
  广东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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