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发[2004]79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4-16
实施时间: 2004-4-1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93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适用于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不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可参照执行。
  二、在我省补充养老保险缴纳比例和标准明确以前,企业为全体雇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在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我省补充养老保险缴纳比例和标准明确后,按省政府规定的标准和比例在税前扣除。
  三、《通知》第十条所指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标准,按当地市、县政府规定的发放办法和标准确定。
  四、企业依据电信部门的发票为已签订劳动合同的本企业职工报销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准予税前扣除;企业以办公通讯费名义发放给职工的补贴以及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报销的办公通讯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 沪税所一[2001] 2001/8/22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2] 2002/1/9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财税[2001]21 2001/4/1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所得 新政发[2002]28 2002/1/1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 黑地税发[2000] 2000/8/22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琼国税发[2003] 2003/5/26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分类管 苏州地税规[201 2010/10/8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 粤国税发[2001] 2001/5/18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 鲁国税发[2003] 2003/6/5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 财会[2002]18号 2002/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