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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国税发[2002]97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4-24
实施时间: 2002-4-24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3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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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此前我局翻印下发的桂国税翻[2002]42号文因原文件有错误,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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