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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河源市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4]130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3-23
实施时间: 2004-3-2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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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河源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我市金融企业2003年呆账、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河国税函[2004]1号)悉。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规定,同意中国工商银行河源市分行在2003年度税前扣除河源市源城区源兴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贷款呆账损失人民币22,150,000.00元。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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