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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2000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国税所发[2000]81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5-30
实施时间: 2000-5-3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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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2000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218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704号文件规定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中国邮电电信总局所属由该总局100%投资管理的各级电信企业,在2000年度由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邮电电信总局所属的非电信企业和非100%投资管理的电信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邮电电信总局所属实行汇总纳税的各级电信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应报经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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