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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核销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工本费收据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国税发[2001]1050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9-26
实施时间: 2001-9-2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性收费项目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5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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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缴库和会统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1]5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工本费收据》(以下简称:《工本费收据》)的核销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发售发票时原使用的《工本费收据》一律于《税收通用完税证》启用的同时停止使用。各单位必须将目前库存未用的《工本费收据》封存,并在10月底前将《发票核销呈批表》报市局征管处。
  二、对企业未使用完的《工本费收据》,采用斜形剪角方法核销(经剪角核销后的《工本费收据》必须完整保留右上方的号码)。
  三、各征收单位为临时经营的业户或个人代开发票以及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收取的发票工本费,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未有文件通知前仍维持原来的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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