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核销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工本费收据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国税发[2001]1050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9-26
实施时间: 2001-9-2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性收费项目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548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缴库和会统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1]5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工本费收据》(以下简称:《工本费收据》)的核销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发售发票时原使用的《工本费收据》一律于《税收通用完税证》启用的同时停止使用。各单位必须将目前库存未用的《工本费收据》封存,并在10月底前将《发票核销呈批表》报市局征管处。
  二、对企业未使用完的《工本费收据》,采用斜形剪角方法核销(经剪角核销后的《工本费收据》必须完整保留右上方的号码)。
  三、各征收单位为临时经营的业户或个人代开发票以及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收取的发票工本费,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未有文件通知前仍维持原来的操作办法。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 桂财税[2025]8号 2025/5/7
大连市对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 大政发[1996]10 1996/11/21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安系统行政事 苏财综[2003]11 2003/9/30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渝府发[2012]59 2012/5/31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取消门[楼]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厦民[2012]12号 2012/2/15
关于发布海关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价费字[1992]29 1992/6/19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10 京财综[2011]12 2011/2/22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转 2015/2/26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 沪财预[2015]12 2015/1/28
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7]5号 199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