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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下达我区2001年度第二批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饲料生产企业[内资]及其饲料产品名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国税发[2002]31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2-6
实施时间: 2002-2-6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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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200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饲料生产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税发[1999]1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规定,经审核,现下达我区2001年度第二批享受免征增值税照顾的107户饲料生产企业(内资)及饲料产品名单,对名单所列企业及产品2001年内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请你们对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生产企业和饲料产品加强管理和检查,严防税款流失和骗税行为的发生。对企业生产的未经审批的饲料产品,一律征收增值税;对同时生产免税产品和征税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加强对进项税额抵扣的管理,用于免税产品的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要按规定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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