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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国税发[2004]256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0-29
实施时间: 2004-10-29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2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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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开展审核检查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总局返回的比对结果要进行认真审核检查,如有疑问请及时与省局联系。省、市(州)、县三级国税机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的汇总工作统一由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各地要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的信息传递、审核检查结果反馈及审核检查情况上报工作。
  (一)2004年12月20日前审核检查完成2004年10月份以前所有稽核结果为重号、缺联、不符的其他抵扣凭证并将审核检查情况汇总上报省局。
  (二)从2004年12月开始各地每月从省局FTP(地址://90.16.16.26/总局下发四种发票数据)上自行下载(12月本月下载11份数据)总局返回的有关其他抵扣凭证电子信息,做好信息的清分、分送和审核检查结果的汇总工作。各州、市流转税管理部门每月12日前将上月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情况汇总上报省局。
  (三)审核检查完成后须填制《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见59号通知附件二、三)并做出书面报告。
  三、管理部门向稽查部门移交属于第三类问题或需异地协查的其他抵扣凭证时,须填列的《××发票移交清单》(见119号通知附件)一式两份,一份自留备查,一份交稽查部门。
  四、各级局要按照总局59号通知要求成立工作组,由局长任组长,主管副局长任副组长,按照统一部署、协调配合的原则,负责整个审核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落实各项审核检查具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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