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实行工资总额调控办法后有关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国资分配[2004]275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4-12-31
实施时间: 2004-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477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监管企业: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37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9号)赋子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工资分配的总水平进行调控”的职能,以及云南省国资委、云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企业工资管理职能交接事项的通知》(云国资分配[2004]11号)中明确的“由省国资委调控监管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总体水平,研究制订监管企业工资总额调控办法,并组织实施”的职能移交事项,省国资委拟制下发了《云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调控办法(试行)》(云国资分配[2004]266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保持相关政策的连续性,现就实行工资总额调控办法后,有关所得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国资委所监管的企业均按照《办法》规定实行工资总额调控办法。其在省国资委结算核定的年度工资总额范围内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各级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省国资委结算核定的年度工资总额,对所管辖企业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超过省国资委结算核定的年度工资总额提取发放的部分及企业将结算核定的工资总额改变用途的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是指企业支付给职工的所有现金和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各种津贴补贴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以及企业负责人薪酬等。
  五、本通知从2004年起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民政厅关于 浙财税政[2019] 2019/4/1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民政厅关于 川财税[2019]9号 2019/10/25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民 津财税政[2011] 2011/9/4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 京国税发[2003] 2003/1/1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沧州市地方铁路局2004年度资产损失 冀地税函[2005] 2005/3/1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成都市国家税务局成都市地方税 成经信发[2013] 2013/9/3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 粤国税函[2005] 2005/5/17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民 豫财税政[2011] 2011/12/31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 晋国税所发[200 2000/8/15
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贵州省民政厅关于 2025/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