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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1]326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7-11
实施时间: 2001-7-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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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顺德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366号)转发给你们。对经有关部门批准,新成立的地级市农村信用社联社的开办费,按照当地平均费用水平确定,首先用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开支,其开支不足的部分,由地级市国税局专项上报省局审批后,可分摊至其所辖的基层信用社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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