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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发[2001]129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5-18
实施时间: 2001-5-1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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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顺德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局明确:对企业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者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经当地县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内平均扣除。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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