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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国税函[2001]882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2-30
实施时间: 2001-12-3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4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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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1]87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从2001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必须使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要按照《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桂国税发[1999]236号)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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