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国税函[2002]153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4-8
实施时间: 2002-4-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459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10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广西邮政企业的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依照执行。
  邮政企业在汇总纳税期间,各地、市、县邮政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为不超过本局邮政业务总收入的1.6%;区邮政局(包括没有营业收入的直属单位)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为不超过全区汇总邮政业务总收入的0.3%;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以上规定比例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的部分,可按照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科政字[2008] 2008/1/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 皖国税函[2003] 2003/1/2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民 闽财税[2011]98 2011/12/22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民政厅关于 吉财公告[2023] 2023/9/18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民政厅关于 苏财税[2023]16 2023/5/31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民政厅关于 海南省财政厅国 2026/5/7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业务 津国税所[2000] 2000/2/21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民政厅关于 海南省财政厅国 2024/2/1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 深财法[2017]15 2017/5/22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邯钢集团衡水薄板有限责任公司财产 冀地税函[2004] 2004/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