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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国税函[2002]153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4-8
实施时间: 2002-4-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4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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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10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广西邮政企业的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依照执行。
  邮政企业在汇总纳税期间,各地、市、县邮政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为不超过本局邮政业务总收入的1.6%;区邮政局(包括没有营业收入的直属单位)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为不超过全区汇总邮政业务总收入的0.3%;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以上规定比例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的部分,可按照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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