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桂价费字[2000]119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0-4-4
实施时间: 2000-4-1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536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再次要求重新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桂国税函[1999]3号)及“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用说明的函”(桂国税函[1999]479号)悉。考虑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印制、保管、运输、领购使用等方面的特殊要求,为规范我区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的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重新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为:
  1.手写中文四联、手写中英文四联每本30元;
  2.手写中文七联、手写中英文七联每本35元;
  3.电脑中文四联每份3.40元;4.电脑中文七联每份3.70元。
  以上收费标准为全区统一收费标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实行全区统一收费标准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级税务部门一律不得加收任何费用(含发票领购簿工本费)。
  二、各级税务部门与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的内部结算价格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确定。
  三、本文自2000年4月15日起执行,请各收费单位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甘肃省关于广播电视大学收费标准执行问题的复函 甘价函[2006]21 2006/3/21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 冀地税函[2005] 2005/3/11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雷击风险评估等部分涉企服务收费标 浙价服[2012]19 2012/8/15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 深国税函[2009] 2009/7/1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省实验中学中美高中课程班收费标准 鲁价费函[2011] 2011/10/20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解放军第254医院机动车存车计 津发改价费[201 2012/5/20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 皖价服函[2011] 2011/9/5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 赣地税函[2012] 2012/1/18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 川建行规[2024] 2024/6/1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 黑国税发[2003] 2003/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