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闽地税政一[2000]15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3-6
实施时间: 2000-3-6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96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榕地税政一[1999]392号请示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这是对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基本规定,但对销售不动产的应税行为,《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又补充了特殊规定,即“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批复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不论合同如何规定,以收到预收款的时间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进行结算,并开具销售发票,因购房者原因而拖欠价款的,其应收未收款项应确定为经营收入,开具发票进行结算的时间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采取银行按揭付款方式的,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参照上述第一、二条规定办理。即: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在未办理结算、开具销售发票前,以收到预收款的时间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凡进行结算并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各项应收未收款项均应确定为经营收入,开具发票、进行结算的时间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5/7/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有关营业税问题 深地税发[2005] 2005/9/28
关于印发《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10]80 2010/7/31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关于进 杭规划资源发[2 2025/11/21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移民迁建中居民联户建房有关税收问 渝地税函[2001] 2001/8/15
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6/5/1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不动产建筑 陕地税发[2009] 2009/3/12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不动产、建筑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 黔地税发[2007] 2007/2/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区[县]提供不动产经 上海市国家税务 201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