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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企业工资结余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所[2005]24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4-11
实施时间: 2005-4-11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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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企业工资结余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0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主管国税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文件规定,切实做好对实行工效挂钩企业的工资税前扣除管理工作。
  二、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1998年12月31日前,按照有关部门核定批准的工资额度提取并税前扣除的,无论是否有结余都不再补税。
  三、1999年以后年度,按照有关部门核定批准的工资提取额度与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度有差额的,无论是否有工资结余或发放工资大于提取工资额度,都要进行纳税调整。
  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发文部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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