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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税务部门征收发票工本费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价联字[2003]47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3-7-9
实施时间: 2003-7-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493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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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行署、市、县物价局、财政局,省农垦物价局:
  为进一步明确全省税务部门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征收发票工本费问题,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继续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时使用的税务发票征收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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