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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粮食局关于支持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所[2004]114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1-2
实施时间: 2004-11-2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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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南开区、东丽区、津南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粮食局关于支持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发[2004]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校园学生食堂免征的企业所得税必须体现到降低学生食堂价格上,并要单独计帐,年度终了后60日内,要将免征的企业所得税使用情况报送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粮食局关于支持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发[2004]15号)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发文部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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