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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供货企业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流[2004]7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3-15
实施时间: 2004-3-15
法规类型: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5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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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84号)文件精神,现对供货企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明确如下:供货企业在向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销售出口产品时,以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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