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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税务证件发票遗失手续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征[2004]3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9
实施时间: 2004-1-9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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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加强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遗失声明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纳税人遗失税务证件、发票,统一在《每日新报》刊登遗失声明。
  二、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挂失手续时,应填写《税务证件、发票遗失报告表》,主管税务机关据此填开《税务证件、发票挂失声明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交纳税人。纳税人持《通知单》到《每日新报》办理登报挂失手续。
  三、主管税务机关凭纳税人交回的加盖《每日新报》签章的《通知单》,按规定补发税务登记证件、发票。
  四、各分局将纳税人税务证件、发票遗失情况,填制《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信息》、《遗失发票信息》,按月制成Excel表,于每月25日前通过邮件传送至登记分局。
相关附件:
税务证件、发票遗失报告表.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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