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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启用代收业务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地税函[2007]135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5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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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
  为适应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省分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保险业务代理收费票据的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意启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收业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代收业务发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属于中国人寿省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代理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业务收费时,必须按规定开具使用《代收业务发票》,不得使用其他票据。
  二、《代收业务发票》由省地税局指定厂家印制,成品规格为220mm×114.3mm=24开。为三联制,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客户联,第三联为记账联,印色均为黑色。三联均采用无碳复写纸印制,第一、三联纸张颜色为白色,第二联纸张颜色为绿色。《代收业务发票》用红色荧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公司标识为黑绿套色。
  三、《代收业务发票》实行统一代码,按代码规则发票代码为:223000731515,发票号码为16位特殊号,其中:前4位为单证代码,第5、6位为地区编码,第7、8位为印刷批次,第9—16位为印刷流水号。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均采用哥特字体印刷。
  四、《代收业务发票》的保管发放和使用管理应按照黑地税函〔2004〕16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五、《代收业务发票》于文到之日起启用。
  附件: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收业务专用发票(式样)
  注:如无税务发票专用章、代理公司发票专用章和收款员签章,本发票无效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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