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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所[2003]135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9-23
实施时间: 2003-9-23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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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转发给你们,对文中第二条审批权限的确定,各单位要按照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账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所[2001]11号)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第4号令>的通知》(津国税所[2002]142号)规定执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发文部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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